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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G电子·(中国)官方网站:“七天无理由退货”不能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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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中公时事政治频道改版国内国际时事政治热点,并获取时事政治热点政策理解、理论仔细观察、时事大事记及时事政治热点汇总等。今天我们注目--时政热点:七天无理由退款无法欺诈。明明允诺了,结果还是拒绝接受了我的换拒绝。

90后小伙施先生在天猫的一家品牌家电商城出售了一台苹果手机,因为个人爱好的原因向商家明确提出换新的拒绝。然而,商家拒绝接受了他的拒绝,而且,南京市玄武区市场监管局网监分局也反对了商家拒绝接受退款的要求。怎么会七天无理由退款不管用了?这家电商在商品销售页面早已标示了七日无理由退换货的字样,既然做出了允诺,又为什么拒绝接受消费者的退款拒绝?原本,小施在差不多半年的时间内,通过该电商平台网购了七次型号完全相同的苹果手机,其中有六次向网购平台明确提出了无理由退款的拒绝,只剩的一次则是申请人无理由替换完全相同的苹果手机。前几次无理由退款,我们答允了,但是如此频密的退换货申请人早已对我们的经营产生了阻碍。

市场监管部门也指出,在本起纠纷中,小施不愿原告或是无法原告商品不存在质量问题的情况下,自由选择利用七日无理由退换货规则防止自身举证责任,实际已造成自身行使权利的正当性发生变化。况且,这位消费者倒数七次出售了同一产品,皆拒绝退换货,这似乎不合乎长时间的合约交易逻辑。滋扰人任性理解和自由选择对自己不利的规则,早已因涉嫌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也违背法律规定七日无理由退款制度的显然目的。

这样显然,小伙子对七天无理由退款的规定是有点误解了。所谓七天无理由退款只不过就是彰显消费者的后悔权。但是这个后悔权不是可以无条件的、无限用于的,而是在法律的笼子里。我们首先应当弄清楚法律彰显消费者这一后悔权的前提和想法。

新的消法第25条规定了网络出售商品七日无理由退款制度,这项制度应当说道是针对网络购物的特点,为增强消费者权益维护而制订的。因为在网络购物中,消费者在商品交易已完成之前,是无法看见商品实物的,只有依据经营者在网上获取的视频、图片、文字说明等信息理解商品的有关情况,进而做出了出售要求,其不足之处是缺少对商品的现场体验。为了填补这种缺失,新的消法规定七日无理由退款的制度,可以被称作答应权,它的实质是彰显了消费者在合约缔约之后,在必要的时期内拥有单方面解除合同的权利。于是我们告诉,所谓无理由只不过并非知道公然,只是需要解释理由的意思。

但是,后悔权如果无限不断扩大,也不会带给另一个弊端,这就是欺诈后悔权,无节制退款,造成长时间经营的秩序被打乱,经营者的权利受到侵害。所以,法律被后悔权容许在一个笼子里。消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了经营者使用网络、电视、电话、零售商等方式销售商品,不限于无理由退款的除外的四种情况。

工商总局今年年初实施的《网络出售商品七日无理由退款暂行办法》不仅对消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更进一步细化,还另规定了补足了以下三类经消费者在出售时证实可以不限于无理由退款的商品。这样规定下来,网络出售商品不限于无理由退款的范围就界定为4+3的情形。如果说,上述关于不限于无理由退款的情况主要就是指技术层面规定的,对于那些不属于技术层面,无限制欺诈后悔权的作法,法律也有禁止性规定。

消法第四条规定, 经营者与消费者展开交易,应该遵循强迫、公平、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消费者行使七日无理由退款权利和网络商品销售者遵守七日无理由退款义务都应该遵循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从商业道德。本文中的消费者倒数七次出售了同一产品,皆拒绝退换货,这似乎不合乎长时间的合约交易逻辑,早已因涉嫌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还有的消费者在出售衣服的时候就不会把有所不同大小的同款式衣服仅有采购回来,然后一一试用再行一一撤回。

这也牵涉到对后悔权的过度用于。当然,在实施7日无理由退款的规定时,我们少见的是商家的不长胜和蓄意阻挠,但也确实少数消费者过度维权,这某种程度必须警告和缺失。

我们无法只是打商家的板子,而纵容消费者的只顾性行为。更加多涉及信息请求采访中公时事政治[正当理由声明]本文源于网络刊登,专供自学交流用于,不包含商业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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