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哈尔滨公积金新政月实行 异地存缴可申请人贷款记者从哈尔滨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得知,哈尔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哈尔滨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分行牵头印发了《关于发展哈尔滨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有关问题的通报》,对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涉及政策展开了调整,已结清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家庭,为提高居住于条件再度申请人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出售建筑面积144平方米(不含)以下普通商品住房的,继续执行首次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为提升哈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派发亲率,反对缴存职工出售首套和提高型业主住房,新政对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最低限额、二手房房龄、人组贷款的额度、借贷收费等皆不作了调整。对已结清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家庭,出售建筑面积144平方米以上的商品住房,首付款比例不得高于购房总价款60%,利率为基准利率的1.1倍;对建户且倒数缴存公积金5年(不含)以上、首次申请人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的职工家庭,借款人年龄可延期至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计算出来;对享有哈尔滨市户籍,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家庭,可持缴存地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具的缴存证明,在哈尔滨市申请人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对从异地调到哈尔滨市,在哈尔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缴存公积金反感6个月,但曾多次在异地缴存公积金的职工家庭,原缴存地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具缴存证明后,申请人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时,缴存时间可以拆分计算出来。
此外,凡2015年1月1日以后法院或仍未派发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按调整后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涉及政策继续执行;2014年12月31日前已法院但仍未派发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须要贷款人主动提出申请,参考调整后的政策继续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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